光线传媒(30025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来源:中财网
- 时间:2023-08-19 11:06:49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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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的抓住时机,大力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并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考核期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A) | 净利润(B)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第一个 考核期 | 2023年 | 12.00亿元 | 9.60亿元 | 4.00亿元 | 3.20亿元 |
第二个 考核期 | 2024年 | 15.60亿元 | 12.48亿元 | 5.20亿元 | 4.16亿元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
营业收入(A) | A≥Am | 100% |
An≤A<Am | 80% | |
A<An | 0% | |
净利润(B) | B≥Bm | 100% |
Bn≤B<Bm | 80% | |
B<Bn | 0% | |
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的规则 | 当出现A≥Am或B≥Bm时,X=100%;当出现A<An且B<Bn时,X=0%;当出现其它组合分布时,X=80%。 |
2. 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因公司业绩考核导致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考核年度为 2023年-2024年,根据各考核年度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 合格及以上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 100% | 0% |
六、考核结果管理
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由公司归案保存。
(二)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其个人最终的绩效考核结果。
(三)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应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作废失效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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